(1901年6月7日)梁启超
有土地、人民立于大地者谓之国。世界之国有二种:一曰君主之国,二曰民主之国。
设制度、施号令以治其土地、人民谓之政。世界之政有二种:一曰有宪法之政(亦名立
宪之政),二曰无宪法之政(亦名专制之政)。采一定之政治以治国民谓之政体。世界
之政体有三种:一曰君主专制政体,二曰君主立宪政体,三曰民主立宪政体。今日全地
球号称强国者十数,除俄罗期为君主专制政体,美利坚、法兰西为民主立宪政体外,自
馀各国则皆君主立宪政体也。君主立宪者,政体之最良者也。民主立宪政体,其施政之
方略,变易太数,选举总统时,竞争太烈,于国家幸福,未尝不间有阻力。君主专制政
体,朝廷之视民如草芥,而其防之如盗贼;民之畏朝廷如狱吏,而其嫉之如仇雠。故其
民极苦,而其君与大臣亦极危,如彼俄罗斯者,虽有虎狼之威于一时,而其国中实杌陧
而不可终日也。是故君主立宪者,政体之最良者也。地球各国既行之而有效,而按之中
国历古之风俗与今日之时势,又采之而无弊者也。(三种政体,旧译为君主、民主、君
民共主。名义不合,故更定今名。)
宪法者何物也?立万世不易之宪典,而一国之人,无论为君主、为官吏、为人民,
皆共守之者也,为国家一切法度之根源。此后无论出何令,更何法,百变而不许离其宗
者也。
西语原字为THE CONSTITUTION,译意犹言元气也。盖谓宪法者,一国之元气也。
立宪政体,亦名为有限权之政体;专制政体,亦名为无限权之政体。有限权云者,
君有君之权,权有限;官有官之权,权有限;民有民之权,权有限。故各国宪法,皆首
言君主统治之大权及皇位继袭之典例,明君之权限也;次言政府及地方政治之职分,明
官之权限也;次言议会职分及人民自由之事件,明民之权限也。我中国学者,骤闻君权
有限之义,多有色然而惊者,其意若曰,君也者,一国之尊无二上者也,臣民皆其隶属
者也;只闻君能限臣民,岂闻臣民能限君?臣民而限君,不几于叛逆乎?不知君权有限
云者,非臣民限之,而宪法限之也。且中国固亦有此义矣。王者之立也,郊天而荐之;
其崩也,称天而諡之;非以天为限乎?言必称先王,行必法祖宗,非以祖为限乎?然则
古来之圣师、哲王,未有不以君权有限,为至当不易之理者;即历代君主,苟非残悍如
秦政、隋炀,亦断无敢以君权无限自居者。乃数千年来,虽有其意而未举其实者何也?
则以无宪法故也。以天为限,而天不言;以祖宗为限,而祖宗之法不过因袭前代旧规,
未尝采天下之公理,因国民之所欲,而勒为至善无弊之大典。是故中国之君权,非无限
也,欲有限而不知所以为限之道也。今也内有爱民如子、励精图治之圣君,外有文明先
导、可师可法之友国,于以定百世可知之成宪,立万年不拔之远猷,其在斯时乎!其在
斯时乎!
各国宪法,既明君与官之权限,而又必明民之权限者何也?民权者,所以拥护宪法
而不使败坏者也。使天下古今之君主,其仁慈睿智,皆如我今上皇帝,则求助于民可也,
不求助于民亦可也。虽然,以禹、汤之圣,而不能保子孙无桀、纣;以高、光之明,而
不能保子孙无桓、灵。此实千古之通轨,不足为讳者矣。使不幸而有如桀、纣者出,滥
用大权,恣其暴戾,以蹂躏宪法,将何以待之?使不幸而有如桓、灵者出,旁落大权,
奸雄窃取,以蹂躏宪法,又将何以待之?故苟无民权,则虽有至良极美之宪法,亦不过
一纸空文,毫无补济,其事至易明也。不特此也,即使代代之君主,圣皆如汤、禹,明
皆如高、光,然一国之大,非能一人独治之也,必假手于官吏。官吏又非区区少数之人
已也,乃至千万焉、亿兆焉。天下上圣少而中材多,是故勉善难而从恶易,其所以不敢
为非者,有法以限之而已;其所以不敢不守法者,有人以监之而已。乃中国未尝无法以
限官吏,亦未尝不设人以监官吏之守法,而卒无效者何也?则所以监之者非其道也。惧
州、县之不守法也,而设道、府以监之;道、府不守法,又将若何?惧道、府之不守法
也,而设督、抚以监之;督、抚不守法,又将若何?所谓法者,既不尽可行,而监之之
人,又未必贤于其所监者,掣肘则有万能,救弊则无一效,监者愈多,而治体愈乱,有
法如无法,法乃穷。是故监督官吏之事,其势不得不责成于人民,盖由利害关切于己身,
必不肯有所徇庇;耳目皆属于众论,更无所容其舞文也。是故欲君权之有限也,不可不
用民权;欲官权之有限也,更不可不用民权。
宪法与民权,二者不可相离,此实不易之理,而万国所经验而得之也。
孟子曰:“天下之生久矣,一治一乱。”此为专制之国言之耳。若夫立宪之国,则
一治而不能复乱。专制之国,遇令辟则治,遇中主则衰,遇暴君即乱;即不遇暴君,而
中主与中主相续,因循废弛之既久,而亦足以致乱;是故治日常少,而乱日常多。历观
中国数千年致乱之道,有乱之自君者,如嫡庶争立、母后擅权、暴君无道等是也;有乱
之自臣者,如权相篡弑、藩镇跋扈等是也;有乱之自民者,或为暴政所迫,或为饥馑所
驱。要之,皆朝廷先乱然后民乱也。若立宪之国,则无虑是。君位之承袭,主权之所属,
皆有一定,而岂有全壬得乘隙以为奸者乎?大臣之进退,一由议院赞助之多寡,君主察
民心之所向,然后授之,岂有操、莽、安、史之徒,能坐大于其间者乎?且君主之发一
政、施一令,必谋及庶人,因国民之所欲,经议院之协赞,其有民所未喻者,则由大臣
反覆宣布于议院,必求多数之共赞而后行。民间有疾苦之事,皆得提诉于议院,更张而
利便之,而岂有民之怨其上者乎?故立宪政体者,永绝乱萌之政体也。馆阁颂扬通语,
动曰“国家亿万年有道之长。”若立宪政体,真可谓国家亿万年有道之长矣!即如今日
英、美、德、日诸国,吾敢保其自今以往,直至天荒地老,而国中必无内乱之忧也!然
则谋国者亦何惮而不采此政体乎?
吾侪之昌言民权,十年于兹矣;当道者忧之、嫉之、畏之,如洪水猛兽然。此无怪
其然也,盖由不知民权与民主之别,而谓言民权者必与彼所戴之君主为仇,则其忧之、
嫉之、畏之也固宜。不知有君主之立宪,有民主之立宪,两者同为民权,而所以驯致之
途,亦有由焉。凡国之变民主也,必有迫之使不得已者也。使英人非虐待美属,则今日
之美国,犹澳洲、加拿大也;使法王非压制其民,则今日之法国,犹波旁氏之朝廷也。
故欲翊戴君主者,莫如兴民权。不观英国乎?
英国者世界中民权最盛之国也,而民之爱其皇若父母焉,使英廷以畴昔之待美属者
待其民,则英之为美续久矣。不观日本乎?日本者亚洲民权滥觞之国也,而民之敬其皇
若帝天焉,使日皇如法国路易第十四之待其民,则日本之为法续久矣。一得一失,一荣
一瘁,为君者宜何择焉?爱其君者宜何择焉?
抑今日之世界,实专制、立宪两政体新陈嬗代之时也。按之公理,凡两种反比例之
事物相嬗代必有争,争则旧者必败而新者必胜。故地球各国,必一切同归于立宪而后已,
此理势所必至也。以人力而欲与理势为敌,譬犹以卵投石,以蜉撼树,徒见其不知量耳。
昔距今百年以前,欧洲各国,除英国外,皆专制也。压之既极,法国大革命忽焉爆裂,
声震天地,怒涛遂波及全欧。民间求立宪者,各国皆然。俄、普、奥三国之帝,结同盟
以制其民,有内乱则互相援助,而奥相梅特涅,以阴鸷狡悍之才,执欧洲大陆牛耳四十
年,日以压民权为事,卒不能敌,身败名裂。距今五十年顷,而全欧皆立宪矣。尚余一
土耳其,则各国目之为病夫,日思豆剖而瓜分之者也;尚余一俄罗斯,虽国威赫赫于外,
然其帝王之遇刺者三世矣,至今犹鉏麑满地,寝息不安。为君之难,一至于此,容何乐
耶?故百年以来,地球各国之转变,凡有四别:其一,君主顺时势而立宪法者,则其君
安荣,其国宁息,如普、奥、日本等国是也。其二,君主不肯立宪,民迫而自立,遂变
为民主立宪者,如法国及南美洲诸国是也。其三,民思立宪,君主不许,而民间又无力
革命,乃日以谋刺君相为事者,如俄罗斯是也。其四,则君民皆不知立宪之美,举国昏
蒙,百政废弛,遂为他族夷而灭之者,如印度、安南诸国是也。四者之中,孰吉孰凶,
何去何从,不待智者而决矣。如彼普、奥之君相,初以为立宪之有大害于己也,故出死
力以争之;及既立宪之后,始知非惟无害,又大利焉,应爽然失笑,悔前者之自寻烦恼
矣,然犹胜于法国之路易第十六,欲悔而无及也。今西方之嬗代,既已定矣,其风潮遂
环卷而及于东土。日本得风气之先,趋善若渴,元气一立,遂以称强。中国彼昏日醉,
陵夷衰微,情见势绌,至今而极矣。日本之役一棒之,胶旅之警一喝之,团匪之祸一拶
之,识者已知国家元气为须臾不可缓。盖今日实中国立宪之时机已到矣!当局者虽欲阻
之,乌从而阻之?顷当局者既知兴学育才之为务矣,学校中多一少年,即国民中多一立
宪党,何也?彼其人苟有爱国心而略知西人富强所由来者,未有不以此事为第一义也。
故中国究竟必与地球文明国同归于立宪,无可疑也。特今日而立之,则国民之蒙福更早,
而诸先辈尸其功;今日而沮之,则国家之进步稍迟,而后起者为其难。如斯而已!苟真
有爱君爱国心者,不可不熟察鄙言也。
问者曰:然则中国今日遂可行立宪政体乎?曰:是不能。
立宪政体者,必民智稍开而后能行之。日本维新在明治初元,而宪法实施在二十年
后,此其证也。中国最速亦须十年或十五年,始可以语于此。问者曰:今日既不可遽行,
而子汲汲然论之何也?曰:行之在十年以后,则定之当在十年以前。夫一国犹一身也,
人之初就学也,必先定吾将来欲执何业,然后一切学识,一切材料,皆储之为此业之用。
故医士必于未行医之前数年而自定为医,商人必于未经商之前数年而自定为商,此事之
至浅者也。惟国亦然,必先定吾国将来采用何种政体,然后凡百之布置,凡百之预备,
皆从此而生焉。苟不尔尔,则如航海而无南针,缝衣而无量尺,乱流而渡,不知所向,
弥缝补首,不成片段,未有能济者也。故采定政体,决行立宪,实维析开宗明义第一事,
而不容稍缓者也!
既定立宪矣,则其立之之次第当如何?曰:宪法者,万世不易者也,一切法度之根
源也,故当其初立之也,不可不精详审慎,而务止于至善。日本之实行宪法也,在明治
二十三年;其颁布宪法也,在明治十三年;而其草创宪法也,在明治五年。当其草创之
始,特派大臣五人,游历欧洲,考察各国宪法之同异,斟酌其得失;既归而后,开局以
制作之。盖其慎之又慎、豫之又豫也如此。今中国而欲行之,则吾以为其办理次第当如
左:
一、首请皇上涣降明诏,普告臣民,定中国为君主立宪之帝国,万世不替。
次二、宜派重臣三人,游历欧洲各国及美国、日本,考其宪法之同异得失,何者宜
于中国,何者当增,何者当弃。带领通晓英、法、德、日语言文字之随员十余人同往,
其人必须有学识,不徒解方言者,并许随时向各国聘请通人以为参赞,以一年差满回国。
(又此次所派考察宪法之重臣随员,宜并各种法律如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之类皆
悉心考究。)
次三、所派之员既归,即当开一立法局于宫中,草定宪法,随时进呈御览。
次四、各国宪法原文及解释宪法之名著,当由立法局译出,颁布天下,使国民咸知
其来由,亦得增长学识,以为献替之助。
次五、草稿既成,未即以为定本,先颁之于官报局,令全国士民皆得辨难讨论,或
著书,或登新闻纸,或演说,或上书于立法局,逐条析辩,如是者五年或十年,然后损
益制定之。定本既颁,则以后非经全国人投票,不得擅行更改宪法。
次六、自下诏定政体之日始,以二十年为实行宪法之期。
本篇乃论宪法之当速立其如何办法,至各国宪法之异同得失及中国宪法之当如何,
余亦略有管见。但今兹论之,尚非其时,愿以异日。
Sunday, September 25, 2011
立宪法议
Saturday, September 3, 2011
Yuan Tengfei, Democracy, Reform and Revolution 袁腾飞讲民主,改革与革命
The history textbook in China is falsified by the communist party. They changed or hided many facts. Yuan Tengfei is a rarely brave history teacher, he does not tells students what's in the textbook but the truth.
Below are videos of his lectures, about democracy, reform and revolution.
01.Meiji Restoration in Japan (part 1) 明治维新(上)---袁腾飞
02.Meiji Restoration in Japan (part 2) 明治维新(下)---袁腾飞
03.Hundred Days' Reform in China(part 1) 戊戌变法(上)---袁腾飞
04.Hundred Days' Reform in China(part 2) 戊戌变法(下)---袁腾飞
08.Democratization in Britain and USA 英美民主政治的建立---袁腾飞
09.Democratization in USA and France 法国大革命---袁腾飞
10.Democratization in China 近代中国的民主进程---袁腾飞
Friday, September 2,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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